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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2018-05-28 21:05 化学化工学院    (点击: )

(2016年第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对学院教学工作、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安康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发〔2016〕24号)及陕西省专业技术系列评审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学化工学院教师系列助教晋升讲师职称的评审,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政学科讲师职称除外。

第三条  评审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职称评审机构:

1.职称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评审和推荐结果的审定。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组成,院长担任组长。

2.工作小组

负责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实验中心副主任、学工办主任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为“评审组”)

负责教师系列助教晋升讲师职称的评审和其他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资格的审查和推荐。由院长和本院内具有良好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作风正派、群众威望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7-11人组成(处级领导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院长担任组长。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足时,可聘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办学顾问担任评委(但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

4.监察组

负责整个评审工作的过程监督和复查工作。由党总支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教师代表共3-5人组成,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

第五条  职称评审机构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并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报职称的,本人应当回避。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六条  领导小组、评审组会议,须达参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评审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成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组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预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全面履行现职岗位职责,学风端正。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

2.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期间年度考核均需在合格(称职)以上。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内,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延迟申报。

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3年。

⑵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二级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2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申报当年受到警告处分或发生二级教学事故以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⑶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4年。

4.有剽窃他人成果、虚构篡改实验数据、伪造鉴定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对违反文件政策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本人获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脱产攻读学位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八条   业务条件

1.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11〕86号)的规定条款执行。

⑴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具有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⑵教学业务能力

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验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评价合格。

⑶科学研究能力

任助教以来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论文1篇。

2.2016年12月30日以前,教师晋升讲师职称,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⑴带队参加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2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不少于2周)。

⑵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或实验员1年以上,工作效果良好。

3.2017年1月1日开始,教师晋升讲师职称,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⑴利用寒暑假期有累计2个月以上的赴行业企业或基层单位研修锻炼的经历,并积极参与研修单位的业务、科研和社会公益活动,研修单位书面评价良好。

⑵有1次以上完整指导教育实习(累计住校时间不少于8 周)的经历,并积极参与实习学校的教学、教研和其他教书育人活动,实习学校书面评价良好。

⑵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实验员1年以上,工作效果良好。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九条  申报讲师职称,采取量化考核与评审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量化计分确定人员排序,再由评审组无记名投票确定通过人员和淘汰人员。

第十条  量化考核

1.考核项目、分值分配、项目核算办法,详见《安康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发〔2016〕24号) 附件1《安康学院职称评审量化考核办法》。

2.教科研成果认定标准、赋分标准,详见《安康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发〔2016〕24号) 附件2《安康学院职称评审中科研成果计分办法》、附件3《安康学院职称评审中教学成果计分办法》。

3.教科研成果计分范围及数量

⑴教科研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关,且署名“安康学院”,其计分范围及数量为:

①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限篇数,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限4篇以内,会议论文被 ISTP收录视为非核心期刊。

②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或教材2部以内。

③主持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不限项数,参与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限2项以内。

④主持的纵向、横向教科研到款经费数额(不含学校配套和校级项目经费)。

⑤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不限项数。

⑥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限2项以内。

⑦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不限项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限3项以内。

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限2项以内。

⑨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学比赛或教学作品比赛三等奖以上限2项以内,市级、校级三等奖以上限3项以内。

⑩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政府部门或专业学会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获奖,省级三等奖以上限2项以内,校级三等奖以上限3项以内。

⑪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限2项以内。

⑵从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教师,其任现职以来至调入期间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在提供证明材料后,视同我校教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评审组无记名投票

1.无记名投票分为等额投票和差额投票两类。

2.等额投票按评审指标数额的30—50%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学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岗位设置结构与学校划拨指标情况研究确定。

3.差额投票的淘汰率由学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岗位设置结构与学校划拨指标情况研究确定。

4.无记名投票方式

⑴依据量化计分人员排序,按等额投票比例,进行等额投票。

⑵等额投票未通过人员与其余人员参加差额投票。如果通过人数少于评审指标,在未通过人员中按得票顺序选取剩余指标二倍的人数,进行差额投票,以此类推直到完成评审指标或出现本次投票无人通过;出现本次投票无人通过时,选取剩余指标等额人数,进行本批次最后一次投票。

⑶评审材料上报时,等额投票和第一次差额投票通过人员的得票数按实际填写;以后通过人员的得票数,按照超过评委人数2/3的最低票数填写。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讲师职称评审工作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申报人填写评审表,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合格证、外语及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教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原件和扫描件;

3.学院公开展示申报材料;

4.评审组进行资格审查,计算、汇总各项量化得分、进行人员排序并公示;

5.将公示后的量化排序表报送学校职改办;

6.学校职改办向学院下达讲师评审指标;

7.召开评审组会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计票过程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纪检委员全程监督;

8.评审结果经院内公示后报学校评委会审核通过;

第六章  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直接参加等额投票问题

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教学能手称号的申报人员,直接参加等额投票并优先占用等额投票指标。

第十四条  职称认定、职称转换问题

按照《安康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发〔2016〕24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当年评审未通过人员,第二年须提供新的成果或工作业绩后方可再次申报,并重新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称评审政策如有调整与变化,以当年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化学化工学院职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6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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