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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系实验室、研究室开放管理暂行规定
2014-02-25 11:04 实验教学中心    (点击: )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系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科学、规范地做好本系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室是指时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凡本系各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研究室均为开放性实验室。其他类型实验室则必须明确目标,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实现对学生实行开放,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系上各教学实验室、研究室在现阶段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的实验教学内容为以下几个层次: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项目可分必做、选做和自拟三种。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为了更好地服务教学,各教学实验室、研究室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开放,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鉴于目前教学实验室、研究室的现有条件,在保证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

1、对承担科研课题包括指导毕业生做毕业论文以及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教师和参与教师科研活动的学生实行有针对性地开放。

2、对参与各类基础科学知识竞赛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兴趣小组的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由本系教师或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安康学院化学化工系科研、毕业论文开放使用实验室申请表》(附件一),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批准,报实验室主任处备案,方可使用。

第五条 按照本系管理的体制,系上负责相应开放性实验室的规划,开放性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工作。系实验室将优先为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修及更新改造,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附件二)。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并按规定记载成绩。

第九条 开放性实验室于每学期末报下一学期进行开放性实验所需实验消耗材料预算经费,经系主任核定后,实验室方可购置。

第十条 在开放性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其工作量核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的措施

为鼓励我院学生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凡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进行开放实验研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计入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指导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人员应具备在实验室工作3年以上工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系实验室每学期进行开放性实验室评比表彰活动一次。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大学生科技创新“挑战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制订之日起开始执行,有不妥之处,下学年修改,本规定由系实验室负责解释。

 

 

化学化工系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化学化工系实验室开放登记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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