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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借用和药品领用规定
2007-06-08 00:00 化学系  化学系   (点击: )


1、教师因教学、科研需用的仪器设备和试剂,应开出实验工作单,由实验室主任及系主任批准后向保管办理领用或借用,所借物品不得搬出实验室范围。
2、公用仪器设备需随借随还,不得借故长期占用不还。
3、照相机等两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定期收回。
4、剧毒药品及贵重材料须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经实验室主任及系主任批准后,方可领用。实验后剩余剧毒试剂应在有二人以上监督下,及时回收或销毁。
5、领用材料试剂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普通实验一般不领用分析纯试剂,一般实验尽量不领用精密仪器。6、违反以上规定的领借用,保管员应拒绝执行。若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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