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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系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2007-06-08 00:00 化学系  化学系   (点击: )


一.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均实行赔偿制度,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二.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另配件的损坏或丢失,应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赔偿,因为局部损坏或丢失致使整机完全报废者,应按整机原价10-15%赔偿。
三.造成玻璃器皿、电子元件等丢失,应照原价折旧赔偿。100元以下低值仪器仪表损坏者,应按原价 20-40%折旧赔偿。
四.贵重仪器、材料、关键性零配件损坏者,应加倍赔偿1-3倍。
五.仪器使用年限超过技术寿命周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虽经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的损坏;或由于设备本身缺陷及其它特殊性实验所难以避免的损坏;由于客观条件的突变所造成损坏均可免予赔偿。
六.对因不懂装懂,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工作,粗心大意,屡次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对态度恶劣,有意破坏,情节严重均应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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