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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维修管理规定
2007-06-08 00:00 化学系  化学系   (点击: )


1、仪器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非正常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检查故障原因,不能维修排除故障的精密仪器,应及时填写维修申报单,送交系主任统一制订计划组织维修。
2、维修人员在仪器维修时,应按维修的项目如实填写维修记录,并尽量使仪器达到或接近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后的仪器由相应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登账,并经实验室主任签核后入库。
3、拆修价值200元以上的仪器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拆修贵重仪器需经系主任审批。
4、所有的实验室人员应不断学习业务,掌握各类仪器的使用和维修技能;拆修仪器经实验室主任及系主任批过后,应认真审阅仪器说明书,在熟识整机性能及线路时,方可进行。
5、不按要求填写仪器维修报告单的,不安排维修,后果由所属实验技术人员自负。对使用年限已久,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无维修使用价值的,按程序进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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