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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的有关规定
2007-06-08 00:00 化学系  化学系   (点击: )


1、 符合下列条件下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①使用期限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在正常情况下丧失效能者。 ②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故障,不能继续使用,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③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遭受严重损失,无修复价值者。 ④技术落后,耗能较高,效益很低,已被国家确定为淘汰产品者。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不能修配,无法使用者。 ⑤因国家标准改变及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或校内外调剂使用的,丧失使用价值者。

2、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及处理要求。 ①申请仪器设备报废,首先由实验室组织技术检查,鉴定后,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及系主任确认后,报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复鉴,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报废。 ②填写"报废申请表"时,必须详细填写设备编号、名称、型号、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格,要账物一致,报废理由应符合设备报废原则,必须将设备的现状,诸如精度、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降低的程度、有无修复可能等详细填写,不得笼统填报。 ③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单据组织回收,实验室保管员根据"报废申请表"批件销账。 ④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不得自行拆解或拆用零备件。经正式批准报废后,原则上按整机回收处理,需拟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改作他用者,须经校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并列账管理。 ⑤报废仪器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办事,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坏,按事故规定处理,不得按报废办法处理。 ⑥仪器设备处理所得的收益,列入专项财务账目,统一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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