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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草案)
2009-04-06 16:42 化学化工系党总支    (点击: )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安康学院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的规定》、《安康学院合同签订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系叁万元以下物资的采购工作,确保教学科研所需物资的采购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和堵塞漏洞,减少浪费,用好系上有限的教学科研经费,根据我系物资使用的特点,经请示学院主管部门和领导,结合我系教学科研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叁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实行公开招标,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叁万元以下、伍仟元以上的零星购买物资必须实行预算,单位领导把关”,据此,本办法只适用于本系叁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活动。

    二、本采购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学院划拨给系上教学科研等预算经费。凡系预算之外的任何采购,均应专题报告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三、每学期开学前,系上召开专门的党政联席会议,就本学期所需采购的物资进行预算,根据所需要采购物品的金额不同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由于学院采购管理和招标程序较为成熟,系上尽量将物资采购项目集中到预算在叁万元以上,报请学院主管领导,邀请学院专门机构按学院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2、凡每次预算在叁万元以下、伍仟元以上的采购,必须事前预算,报系行政领导,经过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采购后,首先要根据采购物品的种类、用途、数量、金额、商家等情况,确定采购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里要有物资的使用者、党总支监督人员、教职工代表等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告和申请学院国资处、监察处等部门协助,指导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3、由于实验、教学和科研对物资的使用特点,很多物资确实需要随时使用、随时送货,而每次采购金额又不到伍仟元的,可经过系党政联席会议,组织询价、谈判和比较,以确定固定的全年供货商的形式,确保物资采购的安全和质量,防止和堵塞漏洞,减少浪费。党政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扩大到教研室主任、工会分会主席、实验员、教职工代表等,也可以成立专门的采购工作小组,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系上的一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安康学院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1、各项采购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和设备。

    2、切实加强对采购交往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坚持集体讨论,上下监控,民主决策,归口管理。领导干部个人不得直接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禁止任何个人单独进行采购活动。

   3、要加强对物资采购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自觉遵守采购规定。要实行采购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三年进行轮换交流。对采购岗位,要选聘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的同志担任,逐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五、采购合同的签订。经过系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伍仟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采购和确定的固定供货商,需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主管领导最后审定,以学院名义进行合同的签订。

    六、建立严格的物资采购审批、验收程序。

    1、制定物资采购申报审批单。伍仟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采购按照合同执行,由实验室主任或使用者申报,经本办法相关程序后填写申报审批单,由系主管领导批准决定采购;伍仟元以下、由固定供货商按照合同随时送货的采购,由实验室主任或使用者申报,经本办法相关程序后填写申报审批单,由系主管领导审批,随时通知送货。

    2、制定系物资采购验收单。购买物资到达后,根据每一批次的用途、数量、金额确定验收人员。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或物资使用者主持,验收人员有实验室主任、物资使用人员、物资管理人员、系党总支监督人员以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参与验收的所有人员应该在验收单的签字栏里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验收单随物资入库,存档。

    七、实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质询制度。每年年终或专项资金使用阶段结束,必须向主管领导和群众报告,听取相关事项质询。系党总支要对采购进行年度检查和随时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全系通报。对违犯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报告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对认真执行管理规定、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提倡节约,反对浪费。采购的商品要物尽其效,对那些使用量小,库存周期长的商品,要严格按计划采购,不准长期压库占资,造成浪费。

    九、本管理办法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十、本管理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生效实施。

    十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系物资采购活动,为学院相关规定的补充,并以学院规定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办法。

 

 

 

化学化工系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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