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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2014-03-16 08:36 hxx    (点击: )

安康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安康学院学字〔2008〕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使学生更好更快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本着保护学生,以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安康学院稳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知识,根据教育部要求,在大学生中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强化法律意识,并用法律武器保护公私财物和人身安全。

2.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安康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学生适应能力,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倡导文明行为。

3.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传染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性、制度化。

4.举办安全教育专题讲座,教学生学会紧急情况下应急的方法。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组织部门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对有特异体质的学生,可以由学生书面申请,免于或减轻从事此类活动。

7.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应采取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统筹安排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其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部署各院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2.建立案例资料库,定期开展案例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3.配合保卫处构建安全信息网,做好安全教育宣传橱窗。

4.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检查。

第七条 各院系要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生管理工作范畴,在院领导的指导下,根据学院统一规划,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贯彻实施。 其职责是:

1.各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及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生管理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适时进行安全教育,防范于未然。

2.每月要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全系大会、班会1-2次,并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保管工作。

3.利用专题讲座、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牵头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学生就业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检查、督促、安全设施的配套,考评各院系、各班 、各寝室贯彻落实的情况。对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发现 ,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处罚。

第九条 保卫处每学期定期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学生就业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全院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对可 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部位、路段建立警示牌。检查各部门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要经常对各用电单位、建筑设施等实施常规检修,每学期放假前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要逐一检查寝室、教室并封闭。学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的医务所按照教育部和学院的要求,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对特异体质学生及有传染病的学生,要建档建卡,及时告知学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院系,并跟踪服务。

第十条 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责任人,各院系院长(主任)和总支书记是各院系学生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是学院各项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组 织实施者。各院系应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学生管理、辅导员的工作范畴,使之成 为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者。各院系领导要经常深入学生寝室、教室等安全事故 多发点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教育、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建立寝室、楼层、楼栋信息员制度,院系学生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要掌握每晚学生晚归寝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或隐患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请全体学生遵守以下规定:

1. 遵纪守法。

做到知法、守法,对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

2. 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⑴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身上不要存放额度较大的现金,存折密码注意保密;

⑵离开寝室、教室后要注意关好窗户、锁好门;

⑶不要站在阳台栏杆晾晒衣物;不在宿舍、教学楼等楼顶玩耍和坐在窗台上乘凉;

⑷学生休息时间外出,最好多人同行;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⑸参加大型活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按指定路线进行,不要脱离队伍;

⑹不要轻易将家庭联系电话告诉陌生人或在网站等公共场所公布,以免被人利用;

⑺认清“传销”的非法本质,不要因求职、实习等原因误入非法“传销”;

⑻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应主动告知学院,本人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或减轻活动;

⑼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⑴参与社会实践,教学实习、顶岗实习、演出等集体活动,必须按学院规定逐级申报,待批准后,按照要求进行。

⑵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⑶严禁抽烟,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或生明火;

⑷严禁私接电源线和电话线,严禁使用不合格接线板、电器;

⑸严禁向下丢摔杂物,严禁攀爬围墙、铁门;

⑹严禁留宿校外人员;

⑺严禁校园内携带、存放和燃放烟花炮竹;

⑻严禁在校外租房,严禁晚归就寝和夜不归寝;

⑼严禁私藏刀刃超过3公分的尖刀;

⑽不准擅自外出游泳;

⑾上实验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⑿上体育课或者体育训练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照体育老师和训练教师的要求从事活动;

⒀从事各项大型活动和艺体比赛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组织部门和指导老师的要求进行。

4. 提倡同学交往礼貌待人,互相谦让;同学间互帮互助,关爱他人,珍惜生命。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要注意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严禁私自使用配置在学生公寓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突发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 及时报告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并协助调查、处理。按《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各院系学生管理干部均需到场共同处理,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全院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院系内部的学生,由各院系自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涉及两个院系以上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牵头,会同有关院系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重大事故,由院领导牵头,有关处、院系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学院认为有必要检查学生宿舍公共安全,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联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各院系应酌情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管理,组织不力,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对有关人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者,学院将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对擅自离校 不归的学生,各院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假期、休学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 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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