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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系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009-12-10 12:33 化学化工系党总支    (点击: )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一条  遵守门卫制度

    (一)本校学生凭学生证或出入证出入;其他人员出入履行登记手续。

    (二)无特殊情况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寝室,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寝室。

    (三)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会客制度》,外来人员会客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值班人员登记后方可入内,男宾未经值班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四)外来人员必须在晚上21:30分离开,学生宿舍不得留客住宿。

    第二条  自觉遵守住宿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生宿舍(公寓)楼走廊内停放自行车。

    (二)未征得他人同意,乱拿乱用他人东西。

    (三)在学生宿舍楼内拍篮球、打排球、踢足球、溜冰及向墙壁击球。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

    (五)在寝室内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

    (六)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七)在学生宿舍(公寓)墙壁张贴各种广告、启事、通知、海报的。

    第三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及住寝教师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妨碍宿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一)学生宿舍按学校规定时间关、开大门,普通宿舍定时送电、停电。

    (二)学生应遵守学校统一规定作息时间。

第二节 公物管理

    第五条  宿管中心按普通宿舍和公寓标准分别负责配齐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水电设备齐全,并建档建卡。

    第六条  公物的维修

    (一)自然损坏,由使用者向楼栋值班员报修,由公寓中心派人维修或调换。

    (二)财产人为损坏或丢失,由公寓中心派人维修或补充,由责任当事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七条  公共设施的管理

    (一)寝室内的公共财产由寝室成员共同管理和使用,财产若发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查不出责任者,由寝室成员共同负责赔偿。

    (二)室外楼层的公共设施,由本楼层居住学生、楼栋管理员共同管理。

    (三)水电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如发现人为损坏由损害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凡遇大风大雨来临或寒暑假、节假日离校前,应关好门窗、插好插销,如因未关窗户所造成的财产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时,须经宿舍管理人员核对家俱,检查设备,交回房间钥匙,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寝室内外禁止乱接电线、电灯、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一条  注意防火。不得无故损坏、挪用、搬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烧火做饭、乱扔烟火、燃放烟花爆竹、在学生宿舍点蜡烛、在床上躺着吸烟及寝室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加强寝室防盗,学生出入寝室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应将贵重物品寄存他处),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如有被盗现象,应及时向保卫处报案并报告公寓。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撬锁,砸门,寝室门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自行更换门锁,若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宿管中心及时更换门锁,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严格履行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本校学生凭证出入,外来人员出入要接受门卫查询,并凭证登记。

    第十五条  凡带大量物品或贵重物品出入宿舍的,须经楼栋管理员检查签字出具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核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不得聚众斗殴、起哄闹事,不得在宿舍楼砸酒瓶等爆响物或向楼下乱抛扔东西。

    第十七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禁止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

    第十八条  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午休、晚休,自习时间严禁在寝室打扑克、下棋、拉琴、唱歌、跳舞、高声喧哗、酗酒及其它干扰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里看黄色书刊、影碟、图片,传播反动言论。

    第二十条  电脑进入宿舍必须经宿管中心登记方可进入,使用电脑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一)使用电脑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无特殊情况,晚上23:00后不得使用电脑。

    (二)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三)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其它与学习和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翻越学生宿舍围墙,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发生其它重大情况时,应根据情况立即向管理员、院系、学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学校保卫处110中心报告。

第四节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创造一个舒适、整洁、卫生的生活环境,全体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搞好学生宿舍(公寓)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随时保持寝室卫生,普通宿舍寝室值日生每天必须将垃圾扫到室外走廊墙边,由保洁员及时运走。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寝室垃圾装入垃圾袋,由值日生放入垃圾桶内。卫生要求如下:

    (一)室内卫生由学生打扫;各寝室应有寝室公约、寝室清洁卫生值日表,由寝室长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寝室要求视觉区域整洁、明净、各种用品陈列井然有序,门窗玻璃无灰尘、蛛网等。

    (二)室外公共卫生由本楼栋保洁员负责打扫。

    第二十七条  坚持寝室卫生检查制度,系上采取普查和抽查形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注意保持清洁,宿舍内外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向楼道、楼面、楼下、窗户外乱泼污水、残菜剩饭。

    第二十九条  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不得在墙壁上乱贴字画、打孔订钉、乱写乱画(除值日表、寝室公约、课程表和学校规定进行寝室文化建设条幅画、以及一些积极向上的字画外)。

 

第二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扰乱宿舍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一)打架斗殴的。

    (二)酗酒肇事的。

    (三)大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休息的。

    (四)在宿舍走道乱停车辆,不听劝告的。

    (五)在宿舍内赌博的。

    (六)盗窃他人财物的。

    (七)通宵上网或观看影视碟片影响他人的。

    (八)在宿舍楼内打(踢)球、溜冰及向墙壁击球的。

    (九)在寝室观看黄色书刊、影碟、图片,传播反动言论的。

    (十)在宿舍内有其它违纪、违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宿舍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按校纪校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负责经济赔偿。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

    (二)擅闯异性宿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四)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财产的。

    (五)擅自调换床铺不听劝告的。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规定,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在寝室违章用电、使用明火的。

    (七)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危险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凶器的。

    (八)违法用水用电的。

    (九)不讲卫生,乱扔垃圾屡教不改的。

    (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十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不遵守作息时间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并打击报复管理人员的。

    (十三)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的。

    (十四)违反其它住宿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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